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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邀请
南京市儿童医院对消防器材(项目名称)进行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投标人投标。
1、项目编号:NJCHZ[2011]3号
2、项目名称:消防器材
3、招标文件获取办法:请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至南京市儿童医院网站免费下载。
4、采购单位联系人:许开详,电话:51661022。
5、投标开始时间:2011年5月25日09:00,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1年5月25日09:00。
6、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南京市儿童医院行政楼6楼,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7、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消防器材报价单。
以上若有变更将通过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南京市儿童医院网站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果没有及时关注本网站公告导致误投标,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文件编制人:钟朝晖
电 话:025-83117202
传 真:025-83117016
投标文件接收人:吴智
联系电话:025-8311701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
2、定义
2.1 “招标货物”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非进口产品及相关服务,本次招标只接受非进口产品投标。
2.2“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的本国供应商。
3、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3.1 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 招标文件组成: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和废标条款、附件等。
4.2 招标的最小单位是包。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投标人对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部分投标;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可以以包为单位投标。
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5.1 医院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在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医院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2 本次医院不收取任何费用,请投标人予以关注。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7.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以及投标人与医院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2 投标人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 如无特别说明外,投标人应用人民币报价。
7.4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投标人公章或投标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7.5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7.6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在《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等处逐条标明满足与否。对带星号(“*”)的技术参数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评标时不予认可。
8.2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9、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9.1 商务部分是证明投标人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招标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特别提示:加*项目,应根据招标项目和采购人的要求标注)。
(1)* 投标函(投标申请及声明);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4)财务报表;
(5)依法缴纳税收证明(至少近三个月);
(6)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至少近三个月);
(7)*《商务条款偏离表》;
(8)投标货物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或投标货物代理证书(复印件);
(9)合同条款
(10)服务承诺和质量承诺
10、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10.1 技术部分是证明投标人投标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投标报价表中的货物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0.2 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实行强制认证的,应提供强制认证证书。
10.3 投标货物如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并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逐条予以说明。
10.4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文件和有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特别提示:加*项目,应根据招标项目和采购人的要求标注)
11、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
11.1 价格部分是对投标货物价格构成的说明,招标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货物仅接受一个价格。
11.2 报价应包含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伴随服务、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以及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等。
11.3 投标人应在《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等标明投标货物和服务的单价、总价以及分项报价。
11.4 《开标一览表》不需装订,须将《开标一览表》装在单独的封袋内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以便唱标时查找。
12、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
12.1 其他部分由投标人根据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3、投标有效期
13.1 自开标之日起30天内投标有效。
14、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4.1 投标人应提交一式三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二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5.1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拒收:
16.1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等。
1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医院。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8、联合投标
18.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9、诚实信用
19.1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19.2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9.3 投标人不得以向医院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投标人有此行为的,将在医院网站公告,将投标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开标、评标与定标
20、开标
20.1 医院将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0.2 开标时,医院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0.3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0.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0.5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评标
21.1 评标组织
21.1.1评标工作由医院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21.2 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
五、签订合同
22、签订合同
22.1 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2.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章 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品牌)和要求
一、 要求
1、 消防器材更换范围:医院病房大楼、门诊楼、家属区、后勤仓库;
2、 器材要求:2KGABC干粉灭火器;
3、 保质期期限:2年(自合同签订之日算起)。
二、 提供资料
1、 公安部颁发的消防器材型式认可证;
2、 产品检验报告;
3、 器材身份标记;
三、 付款方式
1、 器材到位后十日内,甲方预付合同总价的80%,维保合同一年期后一周内,付总价的20%。
2、 供应方应在产品上打上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3、 保质期内负责产品的质量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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